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處理指引第壹條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根據《國內業務處理辦法》第六條,制定本指引。第二條各業務部門應按照《境內業務辦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完成客戶資信調查,隨時檢測客戶資信變化情況(您可以借機通過客戶A調查客戶B的資信情況),並在《資信調查表》的相關欄目中批註。但是,政府機構、公共事業單位、信用良好的大型私營企業和機會主義小額或現金交易客戶不應受此限制。第三條業務部最遲應在裝運之日起天內收款,但不銹鋼和特鋼因同業習慣應在天內收款。如超過上述時限,綜合管理辦公室將根據獲得的信息,立即將未清賬款的詳細清單通知各業務部門負責人,督促其加強催收。如金額超過壹萬元仍未收回,業務部門應立即填寫應收報表,送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查。但是,如果政府機構、公共企業和大型私營企業有自己的內部支付程序,則可以遵循其規定。第四條承兌賒銷商品的支票,應當註意下列事項:。註意出票人是否有簽發支票的權限。未經公司或本人簽名的支票應由付款人背書。註意弄清楚支票有效期絕對必要的項目,如文字、金額、有效期限、出票人印章等是否齊全。註意收到的支票賬號越少,與銀行聯系的周期越長,信用越可靠(可以直接向付款銀行查詢,也可以向財務部求助)。註意與銀行聯系收到支票賬戶的期限、金額、退款記錄(可直接與付款行核對或請財務部協助)。支票上的文字是否被塗改、擦除或更改。註意支票上不能修改的地方(如大寫金額)。如果可以修改,是否在修改處加蓋原印章,有背書人的同時加蓋。註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禁止轉讓等字樣)。註意支票第壹天是否過期(過期作廢),如果有背書人,註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過第條的規定。盡量利用機會通過客戶a關註B戶的支票(或票)的信用第五條本公司承兌的支票最遲應於到期日後日內提示付款。第六條本公司承兌的支票的“到期日”和“兌現日”的計算方法如下:。當地支票將在到期日兌現。郊區到期日後10天內兌現。第七條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導致已支付支票被退回、兌現或兌換的,業務單位應填寫《票據支取申請書》,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送綜合管理辦公室辦理。業務部門取回支票原件後,送綜合管理辦公室處理。業務部門取回原支票後,必須先從客戶處取得與原支票等值的現金或抵押物或開出新支票,方可交付原支票,但仍按上述規定辦理。第八條應收賬款貼現時,應填制貼現憑證,報主管批準後辦理(緊急時,應先征得主管同意後再補辦),或銷售退貨時,應在發貨日起日內取回運費收據和統壹發票原件,送會計處理(如不能取回,應向客戶索取銷售退貨憑證),並在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科目中註明貼現或退貨部分。第九條財務部門收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立即通知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未將退票換成現金或新票時,應立即發送存款函通知出票人和背書人,並迅速擬定好解決方案,業務部門填寫《壞賬處理(退票)報告表》,連同支票原件(復印件供業務部門催收)和退票原因單,送綜合管理處依法處理。第十條業務部門將拒付申訴案件提交綜合管理辦公室處理時,應提供以下信息:出票人和背書人的住所地(先電話通知財務部)。出票人、背書人的財產(土地應註明所有人、地段、地號、面積、份額、抵押。建築(土地改良)要註意業主、樓號、建築用地及持有點、設定抵押權。其他財產應註明名稱、存放地點、現值等。其他投資事業。第十壹條綜合管理辦公室應在收到《壞賬(退款)報告表》日內依法提出投訴,並隨時向各相關單位通報處理情況。第十二條上述債權確認無法收回時,應持項目清單、原壞賬(退款)處理報告存根及稅務機關認可的法律文書(如法院裁定書、當地警方文書,或郵政信函等)送綜合管理處。)應提交綜合管理辦公室總經理批準,方可防止應收賬款的核銷。第十三條經合法申訴無法收回債權的,應當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由財務部保管。事後發現債務人(在利息償還期限內)有償還能力的,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第十四條公司業務人員不遵守本準則規定或相互串通,給公司權益造成損失的,按照人事管理規則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執法。第十五條本標準提交後發布實施,修訂時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