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提出,住房租賃合同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提高租金;自然人轉租房屋達到壹定規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提供房屋租賃和銷售信息發布服務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也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提高租金
未經約定,房主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征求意見稿》第二部分要求,出租人應當符合單間出租人數和人均出租面積的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居住。承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和物業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室內設施設備,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轉租出者
自然人轉租的數量和規模是有限制的。
目前北京的租房市場,存在壹種小中介冒充租房的自然人,然後作為“二房東”將房子轉租的現象。
假住房
交易平臺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值得壹提的是,《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還明確,提供住房租賃和銷售信息發布服務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當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信息發布者要求賠償。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信息發布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