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應及時報警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痕跡、遺物等線索,及時啟動偵查預案,安排攔截偵查。向社會公布等方式要求查處、舉報肇事逃逸車輛或偵破線索。
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調查、舉報肇事逃逸車輛或者通過出具調查報告、向社會公告等方式發現線索。發布調查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實,逃逸車輛的狀況、特征和逃逸方向。
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會將終身禁止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肇事逃逸是對交通事故更重的處罰。交通肇事後逃逸,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跑的人死亡,將被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對方被電動車撞後逃跑,如果沒有嚴重損壞,可以先拍照保存相關證據,然後向執勤交警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舉報肇事逃逸人員。如造成損害,應及時就醫,或向120、過往車輛司機、行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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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範圍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查方案,組織專門力量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偵查預案,安排警力攔截,通過全國機動車查控系統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