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立案庭登記後,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原審法院審理。
第十三條立案時,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以及不予立案、拖延立案、幹擾立案、不予裁定、決定等行為,可以向被申訴人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如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