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壹年度年綜合收入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上壹年度有專項附加扣除符合享受條件,但預繳個稅時沒有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收入不足,支出6萬元,扣除“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項目不足。
4.在不為用人單位工作,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情況下,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種稅前扣除。
5.納稅人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稅率。
6.預繳稅款時,人們不享受或不完全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如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減免優惠。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未預扣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