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背信人的情況: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體是指行為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但采取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作為而不履行的人。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申報制度。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是指當被執行人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時,必須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實、全面地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
5.違反消費限制令。具體是指被執行人已經被人民法院明確限制的消費行為。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