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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在線等待應急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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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此計劃:

2.1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幹旱等自然災害,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因災死亡30余人;

因災轉移安置65438+萬余人;

因災倒塌房屋10000多間。

2.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65438+萬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或65438+萬間以上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

2.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或生活救助的。本計劃適時啟動。

2.4對於救助能力特別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上述標準。

2.5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是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和應急反應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減災工作,促進國際減災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救災工作。

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任務。

編輯這段應急備用金準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督促地方政府按照國家發展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實際支出情況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重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據財政增長、物價變動和居民實際生活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安排的預備費應主要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材料制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物資和倉庫的規劃,對救災物資和倉庫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4.2.1根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Xi安10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進壹步建立和完善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災害易發區縣都建立和完善了物資儲備和儲存點。各級儲備庫要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

4.2.2 .每年年初采購救災帳篷、衣物棉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4.2.3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單,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2.4 .當災情發生時,可向鄰近省區調用救災儲備物資。

4.2.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的應急調撥和運輸體系。

4.2.6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溝通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災情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應當以公眾通信網為基礎,合理設置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確保信息暢通。

4.3.1加強中央層面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政府建設和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3.2 .以國家減災中心為基礎,建立跨部門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換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3.3 .充分發揮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地球監測系統對環境和災害監測預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和災害應急決策系統。

救災設備

4.4.1中央各有關部門要配備必要的救災管理設備和器材。

4.4.2 .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和災害頻繁的市縣民政局要配備必要的救災設備和器材。

人力資源

4.5.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5.2 .建立和完善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方面的專家。,專註於災害咨詢、災區現場評估和災害管理業務咨詢。

4.5.3 .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5.4 .培育和發展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社會動員

4.6.1建立健全社會捐贈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贈。

4.6.2 .完善救災捐贈應急預案,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發放、社會宣傳表彰等工作。

4.6.3在21,000個社會捐贈接收站和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贈接收站和點,完善經常性社會捐贈接收網絡。

4.6.4 .完善社會捐贈表彰制度,為社會捐贈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6.5完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陜西、甘肅、寧夏、新疆等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宣傳和培訓

4.7.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增強群眾防災減災意識。

4.7.2 .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市級災害管理人員集中培訓。省級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和鄉鎮民政助理員業務培訓。不定期對政府領導、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誌願者組織進行相關培訓。

4.7.3根據災害特點,每年在災害易發地區組織1-2演練,檢驗和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應對能力。

編輯本段預警預報和災害預警

5.1.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區域的自然條件、人口、社會經濟背景等數據庫,做出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區域和人口做出災害預警。

5.1.2 .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群眾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災難信息

減災委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地方。

信息管理

5.3.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受災人口情況、傷亡人數、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需求。

5.3.2災害信息的報告時間

(1)災情初步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第壹時間了解災情,並將初步情況及時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災害發生後2小時。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向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工作,並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工作,並上報民政部。民政部在接到嚴重和特大災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持續報道。在重大自然災害穩定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實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 00前將災情上報至前壹天24: 00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前上報至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前上報至民政部。異常災害應根據需要隨時上報。

(3)災情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災情穩定後,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災情,並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災情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並將整個地(市)的匯總數據(含各縣的災情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災情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並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

5.3.3 .核實災情

(1)部門會咨詢審批。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實災情。

(2)民政、地震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專項調查等方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該段應急響應按照“條塊結合、條塊優先”的原則編寫,以地方政府為主救災工作。災害發生後,鄉、縣、地、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災情,啟動相關級別和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根據突發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置四級響應。

壹級響應

6.1.1災害損失

6.1.2啟動程序

接到災情報告後,減災委立即向國務院提出啟動壹級響應的建議,國務院決定進入壹級響應。

6.1.3應急響應

減災委員會主任統壹領導和組織救災工作。

民政部接到災情信息後,應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並及時上報相關信息。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財政部撥付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調運救災應急物資;組織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壹接收、管理和發放國際救災捐贈;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救災的指示。

6.1.4響應的終止

待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壹級響應。

ⅱ類反應

6.2.1災害損失

(1)壹個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計劃適時啟動。

(3)對於救助能力特別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啟動標準。

(四)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壹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建議,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應對措施

減災委副主任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建應急救援(綜合)組、災情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後勤保障組等救災工作組,統壹組織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遇難人員,緊急調撥救災資金和物資。

及時掌握災情並編制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在民政部網站上發布。

向社會宣布接受救災捐贈,組織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受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主動接受社會各界救災捐贈;每天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及時調撥捐贈款物,調劑國家救災捐贈款;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

響應的終止

待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ⅲ級響應

啟動程序

接到災情報告後,減災委辦公室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應對措施

減災委員會秘書長負責組織和協調救災工作。

組織會議和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災區救災支援措施;組織有關部門聽取相關省(區、市)的匯報;協調相關部門派出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

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民政部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遇難者。

災害損失較大時,在災害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國家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奔赴災區,及時撥付救災資金和物資。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