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下同)的購置、建造、改建、大修工程(以下簡稱購置);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支付租住自住住房的租金;
(四)退休人員;
(五)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已經出境定居的;
(八)經主管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九)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下崗失業,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蘇州或戶口已遷出蘇州的;
(十壹)園區管委會決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本條前款第(壹)、(二)、(三)項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