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或換證代理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壹般為派出所)辦理換證手續。
2.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工作人員核對戶口簿並審核《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支付證書的費用並獲得收據。
5.在接到通知或辦理身份證60個工作日後,攜帶回執到辦理地點領取身份證。
壹旦發現丟失或被盜,應盡快到就近的地方掛失補辦新卡。到期應更換,舊卡應及時交回。登記有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冒用,群眾可以隨時到公安機關登記有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擴展數據:
身份證掛失沒有流程,公安機關也沒有要求掛失身份證。公安機關對居民身份證掛失沒有強制要求,都是自願的。
身份證丟失後,應及時到派出所補辦,必要時可在當地報紙上掛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不法分子利用丟失的身份證實施犯罪甚至對社會造成危害,也可減輕身份證的法律責任。
身份證遺失的,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補辦。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證和發證周期。
參考資料:
辦理戶籍和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