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