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8年2月28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各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站)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依據本規範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控制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的源頭,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公交場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實行“壹崗雙責”制度,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小氣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規範各崗位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檢查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和車輛,確保“三不進站”、“五不進站”。
“三不準停”是指:危險品、無關人員(出發區)、無關車輛。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檢查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不符合要求客車不出站、證件不全客車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批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客運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壹條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執行。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
第十三條公交場站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公交場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公交場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滿足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規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各崗位工作人員的活動。
第十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其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年度和長期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20小時以上的培訓。
第十七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安全生產會議,每月至少召開壹次安全會議,分析和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重特大事故發生後,汽車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會,對事故當事人的汽車客運站聘用、培訓、考核、任用和運營管理情況進行調查,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細化分解安全生產管理指標,制定階段性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布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登記臺賬和檔案,並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經費。安全生產經費投入不低於上壹年度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評估、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災和事故善後處理等。
安全生產資金年度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費用渠道收取。
第二十壹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公共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保證其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公共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與自然災害、客流量驟增、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裝備儲備和處置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阻攔系統,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進站乘車:
(壹)制定危險品檢查程序,規範危險品檢查和攔截;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阻攔崗。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乘車人攜帶的行李、托運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壹級客運站應當配備行李包裹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封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和要求》(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例行安全檢查,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檢車輛和漏檢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要解體檢查的除外)出站:
(1)指定專門的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公共汽車的結構、檢查方法和相關技術標準,並經公共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立專門的檢驗場所,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平臺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行檢查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單》,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簽字後出具《安全例行檢查合格通知書》。
《安全檢查合格通知書》在24小時內有效。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時,應檢查《安全例檢通知單》,確認齊全有效後,才允許報班。
第二十七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檢查出站公交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嚴禁不合格公交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境客車,主要檢查《安全檢查合格通知書》、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和實際載客人數;主要檢查駕照、資格證等。
經出境檢查符合條件的乘客和駕駛員,由汽車客運站出境檢查人員記錄在《出境登記表》上,並由汽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管規則
第二十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行情況,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采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防範措施和改進建議,並組織人員及時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公共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組織安全檢查活動。重點檢查員工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及時整改和處理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壹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公共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收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