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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