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天內在上海居住的人員:必須在48小時內有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無陰性證明的,進行核酸檢測並登記相關信息,對自身實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集中醫學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測7天;* * *對生活(工作、學習等)的人進行核酸檢測。).
(3)14日內有在省內外高危地區或局部聚集性疫情所在區市停留史的人員:須在48小時內有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無陰性證明的,應進行核酸檢測並登記相關信息,其中:
居住在存在高危地區或局部聚集性疫情的縣(市、區)的人群實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集中醫學觀察和7天居家健康監測;
居住在其他縣(市、區)的人在家監測3天,每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
(4)在14天內在無高危地區或局部聚集性疫情的設區市居住過的人員:48小時內可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流動,無陰性證明的,進行核酸檢測並登記相關信息後可自由流動。上述人員到達後48小時內補充核酸。
備註:健康管理措施中的核酸檢測頻率
“7+7”:分別在1、2、3、4、5、6、7、10、14天進行1核酸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