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熟悉的就是我去公安機關自首了。
其實有很多不同的形式。犯罪時能第壹時間投案自首,在最終量刑時肯定起到了從輕、減輕處罰的作用。所以壹般律師接到刑事案件,首先想到的是能否為委托人申請自首,以爭取從輕處罰,減輕量刑情節。如果檢察院已經認定了,那麽律師只要照著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檢察院不認定,就要求我們的辯護人主動舉證,挖掘出可以用來減輕處罰的有利辯護。
比如,案發後,當事人不願自首,但家屬強行將其捆綁到公安機關,當事人自己如實供述;或者先找自己單位的領導說明情況;比如警察給妳打電話,讓妳去派出所。如果接到電話,主動去了,也是自首。還有壹種可能是人們不了解,警察上門時,當事人並不在家。回來後家裏人說警察找妳,然後他自己去了。還有對勇氣最奇妙的投降。他先喝醉了,然後他編輯了壹條短信說要去自首,然後他喝醉了,還沒去就被抓了。這也算自首,因為他已經做好了自首的準備,不存在主觀上的逃避;另壹種意識是,打架之後,他聽到有人在現場叫110。這時,他沒有跑,等待著110警車的到來。以上都算自首。
所以投案多且奇怪,需要律師見面看紙了解情況。對於壹些不尋常的情況,他們要善於挖掘。只要符合主動到案,如實供述這種情況,就應該進行自首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