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通知協助調查是口頭傳喚,被傳喚人只是電話通知。被傳喚人到案後,會要求被傳喚人在傳喚證上簽字。當警察局傳喚壹名罪犯時,通常不超過8小時就可以釋放他。案情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釋放。被電話通知協助調查的,應當聽從通知協助調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
協助調查是公民為維護公序良俗、社會和諧、民生穩定,配合警方或其他部門開展調查而采取的自願行為。協助調查是自願的,是壹種高尚的行為,沒有任何強制性和自發性,因此不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對其細節進行限制和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有權保密。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實;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詢問未滿65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