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客拖欠租金,房東可以給對方壹個合理的時間提高租金。期限屆滿對方仍不支付租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要註意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出租人應在約定的每次租金支付期限屆滿後壹年內向承租人主張權利。事實上,出租人口頭主張了租金,但承租人否認了這壹事實,出租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認定出租人主張的租金已過訴訟時效,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建議出租人在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做好以下工作:
1.承租人拖欠上期租金後正常支付租金的,後續租金用於填補上期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出具的租金收據應當記載相應的租金期限;
2.出租人應在拖欠租金後1年內催收租金,並保留證據,包括通過電子郵件、短信、EMS、電話錄音等方式催收。最好讓承租人書面確認拖欠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