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程序如下: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報告單,報領導批準,簽發《傳喚證》;
2、執法人員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根據相關規定,派出所傳喚公民的持續時間壹般不得超過12小時。有特殊情況,且所涉案件特別重大復雜,傳喚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可以向上級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傳喚需要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市、縣公安機關所在地進行訊問。
需要強制傳喚的,應當填寫信訪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逮捕證,並責令其簽名、按手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責令其在拘留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扣留結束後,應當在扣留憑證上填寫扣留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