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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善縣級工業園區環境,提高園區標準?

改善縣級工業園區環境的相關措施:

(1)園區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入園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30%-39%,容積率控制在0.6以上,綠地率控制在20%以下,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7%以下;入園企業土地投資強度必須控制在654.38+0萬元/畝以上,每畝產出密度應納稅2萬元以上。

(2)采取騰籠換鳥的方式,加強園區閑置土地、低效無效土地的整治盤活,重點清理高盛公司、寶良生物、銳捷衛浴、茂源建材、大星建材、櫻花木業、航聯生態農業等7家企業閑置土地。

(3)千方百計充分利用國家政策,爭取多方支持,盡快報批園區已征用的土地,確保引進項目能及時使用和供應。

(4)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入園協議經營,及時收回超占土地,堅決拆除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違法建築,對已停建的在建項目盡快復工,督促規劃內尚未開工的土建工程盡快開工,對企業部分廢棄土地加大投入限期補火。

(5)辦好創業園,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鼓勵社會資本、鄉鎮、縣級單位參與創業園標準廠房建設。對達不到供地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在場地、租金等方面給予優惠,引導和鼓勵其在創業園孵化成長。

(六)鼓勵企業“零土地”擴張。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利用廠內存放的土地改建(擴建)多層廠房或對廠房加層。對入園企業,以“零增地”的形式新增入園協議以外的項目,根據項目節約的土地量給予相應獎勵。

第八條加強公園規劃控制區的土地管理制度。園區周邊相關道路、水利設施、農民住宅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莊進行上述建設時,秦婷鎮或方勝鎮應先報園區審批,再報國土、住建等部門審批。

第九條實行園區企業轉移申報制度。加強對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和變更的管理,防止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於同壹土地、同壹種類產品、同壹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壹次優惠政策。園區現有企業需要轉讓、繼承、拍賣、租賃、變更的,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私自經營。

第十條實行園區項目跟蹤服務制度。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入園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按照協議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並按照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十壹條實行公園供電和供水協議制度。供電、供水部門必須與園區重點企業簽訂供電、供水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強化服務意識,明確服務承諾:停電、停水必須第壹時間無條件通知園區企業,確保園區企業正常生產安排;同時計劃每年停電停水不超過6次(園區新用戶接入電網或網絡改造除外),無條件補償與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每次損失1,000元;非正常停電停水不超過3次(自然災害造成的停電除外),每超過1次,無條件賠償與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損失各2000元。

第十二條加強公園治安管理。公安部門必須加強公園的治安管理。對於強行上項目、無理取鬧、強行阻礙園區企業正常生產建設的事件,園區派出所在接到報警電話後10分鐘內趕到現場控制局面,及時調查取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采取相關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公園實行封閉管理制度。縣(市)部門和有關部門(稅務、消防、環保部門除外)在到企業開展收費檢查工作前,應收到縣園區管委會發出的通知。村、村民和企業的壹切事務,原則上由園區管委會直接辦理,村、村民不得與企業發生直接關系。倡導聯合執法、預約執法和集中執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企業有權拒絕或強行帶走未經園區管委會許可進入企業開展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完善商戶保護制度。縣委、縣政府應向園區投資企業的業主、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發放招商卡,優先保障持卡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持證人求助信息時,應第壹時間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全力以赴給予無私幫助;持證人違規的,有關部門在處理相關行為時要堅持教育為主,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提前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實行園區企業認定代理服務制度。入園企業的項目、用地審批、項目建設等手續由園區管委會統壹受理和收費,全程代理。

第十六條

實施園區企業收費卡制度。縣(市)直屬部門(縣國土資源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稅局、地稅局、房管局、環保局、水務局、林業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等。)

所有涉企收費項目按照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實行“壹企壹卡”制度。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優惠幅度等內容由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制成卡片並加蓋縣政府公章,直接發給園區經營業主。

第十七條

實行園區企業投訴必查制度。在園區開發建設過程中,企業可直接向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反映或由企業派人或以書面、電話、傳真、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縣企業服務“綠色通道”辦公室提交協調申請,做到投訴堅決查處。

第十八條

實行聯合審批管理制度。分管縣領導召集相關部門對新進項目召開協調會,協調解決項目立項、環評、規劃、用地、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用電用水等問題。

第十九條

實行縣級領導負責制。為解決項目建設和入園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實行縣級領導負責制,建立“壹個項目、壹個縣領導、壹個班子”的幫扶機制,高層推動領導班子,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條

實行銀企對接會制度。為解決園區企業融資問題,縣分管領導每季度在縣工業園區綜合服務樓舉辦銀企洽談會,積極推行政銀企合作,實現銀企無縫對接。

有效解決企業發展資金問題。

第二十壹條

實施企業就業保險制度。為解決企業用工風險,引導和鼓勵園區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和工傷保險。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服務園區工作推進制度。鄉鎮、縣相關部門要把支持和服務工業園區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體現在分工落實、資金落實和政策對接措施上。使我縣工業園區在對外開放、體制創新、功能發展、產業集聚等方面盡快發揮應有的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為縣域經濟的超常規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