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起訴離婚的費用
首先,需要的是離婚訴訟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只是壹種訴訟費,在起訴時繳納。按照規定,每個離婚案件要交50元到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單獨繳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繳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其次,除案件受理費外,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申請費、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由壹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先行支付。
離婚訴訟已經結束,但如不服法院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裁定10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生效。如果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不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雙方身份信息、結婚證復印件、子女身份信息;
2.投訴;
3.因婚姻感情導致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4、明確債權、財產、債權、債務並提供相應證據。
三、離婚起訴的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7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