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官的軍種和技術特點,海軍航空兵和專業技術軍官軍銜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等名稱。
現行軍官軍銜按軍銜編制:
1.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2.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是將軍;
3.軍區正職為上將、中將,軍區副職為中將、少將;
4.正軍職為少將、中將,副軍職為少將、大校;
5.專職教師為大校、少將,副師長為上校、大校;
6.團職為上校、中校,副團職為中校、少校;
7.營級少校、中校,副營級上尉、少校;
8.連隊是上尉中尉,副連是中尉上尉;
9.軍銜為少尉和中尉。
專業技術軍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至少為中將,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為大校至上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為中校至少尉。
誌願兵役制士兵分為:高級士官(六級地方官、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士官、三級士官);初級士官(二級士官、壹級士官)。義務兵役制士兵是最高軍銜。海軍、空軍士兵前面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字樣。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
(1)將官
①陸軍上將:根據我軍現行軍銜制度關於陸軍最高軍銜等級和軍銜的規定,中央軍委副主席、軍委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均授予陸軍上將軍銜。陸軍上將也是鄭達軍區的主要軍銜。鄭達軍區的職務有副參謀長、總政治部副主任、總後勤部部長、政治委員、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
註意:黃色肩章和綠色肩章是軟肩章。
②中將:是副大軍區軍官的主軍銜。副軍區職包括總後勤部副部長、副政委,副司令員、副政委,參謀長、政治部主任等副軍區職。此外,陸軍中將也是鄭達軍區和鄭鈞軍區的輔助軍銜軍官。
(3)陸軍少將:他是陸軍正、副軍銜軍官中的正軍銜。其中,軍事職務包括集團軍軍長、政委,省軍區、軍級警備區司令員、政委,其他軍官;副軍職包括副司令員、副政委、參謀長、集團軍政治部主任,副司令員、副政委、參謀長、省軍區政治部主任等副軍職。此外,陸軍少將也是副大軍區軍官和正師級軍官的輔助軍銜。
(2)學校官員
(1)陸軍大校:是陸軍專職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軍隊中副軍級軍官和副師(旅)級軍官的輔助軍銜。
(二)陸軍上校:副師級(旅級)、團級(旅級)陸軍軍官的主要軍銜。
(3)中校:陸軍副團級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陸軍正團級(副旅級)軍官和正營級軍官的輔助軍銜。
(9):陸軍少校:陸軍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軍隊中副團級軍官和副營級軍官的輔助軍銜。
(3)初級軍官
1.陸軍上尉:陸軍副營級軍官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壹個陸軍副連長的輔助軍銜。
(2)陸軍上尉:陸軍副連長的主要軍銜。此外,它還是軍隊中專職和排級軍官的輔助軍銜。
(3)少尉:陸軍中排級軍官的主要軍銜。少尉是陸軍軍官的最低軍銜。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隊中等專業學校和大學畢業的學生,分配到部隊後,壹般授予少尉軍銜。
(四)文職幹部
①軍隊文職幹部技術三級肩章。
(2)軍隊文職幹部肩章、軟肩章。
(5)學生
(1)陸軍學生肩章,軟肩章。
(6)士兵
編制等級
也稱“崗位軍銜”,是對部隊每個崗位規定的軍銜等級。士兵個人的軍銜必須在其所擔任職務的軍銜範圍內授予或晉升。世界各國軍隊壹般都規定了軍銜的編制,但編制範圍不盡相同,有的壹職壹銜,有的壹職數銜。英美等規定壹職壹銜的國家補充臨時軍銜制度來調整新軍官的利益,而規定壹職數銜的國家則以軍銜幅度來調整新老軍官的利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銜基本上是壹職兩銜制。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後的《軍官軍銜條例》,規定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軍委委員、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為上將,其他軍銜為:
鄭達軍區:將軍兼中將;
副軍區職務:中將和少將;
是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專任教師:大校、少將;
副師長(旅長):上校、大校;
正團級(副旅級):上校、中校;
副團級:少校、中校;
專職崗位:少校、中校;
副營長:上尉,少校;
連隊職務: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軍銜:少尉,中尉。
和臨時軍銜
又稱“職務軍銜”、“榮譽晉升”,是指軍官根據職務佩戴軍銜標誌,他佩戴任何職務對應的軍銜標誌。當他的職位下降時,他的等級也會降低,職位消失了,他的等級就不算數了。
臨時軍銜,源於“榮譽晉升”(Brevet)和拉丁文brevis(短命)。早在1600年,英國人就用了“榮譽晉升”這個詞,意思是暫時增加壹個人的權力,作為對其能力的獎勵,但不加薪。名譽提升,英國人也叫“榮譽班”、“加銜班”。美國在65438-09年的60年代內戰中實行了名譽提升制度。戰爭結束時,喬治·阿姆斯特朗·卡斯特被提升為少將軍銜(臨時軍銜),但他的正式軍銜(永久軍銜)仍然是上尉。在印度,臨時級別被稱為“代理級別”,比永久級別高壹級的臨時級別每月可獲得50盧比的補貼。在舊中國,臨時軍銜被稱為“附加軍銜”,北洋政府規定將軍軍銜,國民政府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作為附加軍銜(臨時軍銜)授予將來可能正式晉升到此軍銜的軍官,但附加軍銜只佩戴軍銜標誌,其他待遇仍按原軍銜執行。198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改後的法律中規定,當士兵的職務或者服役需要時,可以臨時授予高於其實際軍銜的軍銜,但不得以此作為要求調整服役收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