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移交管轄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存在轉移管轄問題,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只有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所以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這是對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管轄權轉移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的移交由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的移交不需要接受移交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管轄權,管轄權轉移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從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管轄權的轉移正好相反;
4、層級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的轉移可以是同級法院之間的,也可以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
5.功能不壹樣。管轄權的移交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管轄權的移交主要是為了糾錯。
6、原因不同,移交管轄權是為了解決審判不便;案情復雜,涉及面廣,法院審理難度大。移交管轄權的理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