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二十條(壹)士兵參加部隊組織的教育、演習、會議等集體活動時,不得使用手機;
(2)不使用手機存儲和發送不健康的短信息、圖片、短片和違法言論,不使用手機上網;
(三)移動電話通常是“壹個電話,壹個號碼”。更換手機號碼或使用多個號碼時,應按規定報批,更換型號應及時備案;
(4)不使用手機的士兵,必須交由所在單位集中保管,回家探親時歸還,退伍後再集中保管;
(五)嚴禁將手機帶入機要部門和機要會議場所;
(六)各單位應定期對士兵使用手機情況進行檢查,及時了解士兵使用手機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擅自持有和使用移動電話的,予以沒收;
(八)嚴格限制使用3G手機,已經使用3G手機的,必須關閉遠程數據同步、位置服務等功能。對違反規定在不該使用手機的地方使用手機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和適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