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相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和評價,進而提出請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2.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通過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讓委托人知曉法律事實,讓委托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表達意思”。其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示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關系有兩個層次,壹個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個層次是核心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委托人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向對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或在適當範圍內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以便服務對象作出決定。
擴展數據:
壹般來說,律師函具有以下功能:
1.律師函可以通過便捷的方式追討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在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解決,不僅耗時長,還會流失客戶。如果通過律師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會償還欠款。
2.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效果。
3.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5.通知終止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壹項權利,基於《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通知對方合同於通知到達時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不能憑律師函解除。
參考資料:
律師函-百度百科
合同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