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規定》第十六條,由縣(市、區)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出具應征公民通知書,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註銷戶口,其家屬憑應征公民通知書在當地享受隨軍家屬待遇。從學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應屆畢業生,由學校所在縣(市、區)征兵辦公室發函,或本人攜帶通知書到學前戶口所在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收到通知函後,通知公安、民政部門辦理招收士官戶口註銷、隨軍家屬優待、退伍安置等相關事宜,並將回執傳真或寄送學校所在地縣(市、區)征兵辦公室。對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的,學校憑縣級以上征兵辦公室與各方簽訂的《招收士官協議書》辦理戶口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