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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營運,運管所應該處罰多少?

非法經營的最低罰款標準是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

非法營運是指未依法取得營運權的營運行為。即未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運營證,超核定範圍運營。如果沒有金錢交易或者無法核實有金錢交易,不能認定為非法經營。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所謂道路運輸,是指在道路上用運輸工具運送旅客或貨物的活動。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分為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即道路運輸經營,主要是指向社會提供服務、結算費用或者取得報酬的道路運輸。在營業性道路運輸過程中,結算方式多種多樣,除運費單獨結算外,還包括運費、裝卸費和價款、運費、裝卸費和工程費、運費和人工費、承包費。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是指不結算費用和報酬,為本人生產生活服務的道路運輸。客運: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