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已於6月199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3日1999起施行。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的事故發生後,
關於誰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答復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市審判委員會。
第1069次會議通過(1999年第13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