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拿到起訴狀後,是否應該給質權人開收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如果法院沒有出具受理通知書、回執或其他書面材料,壹般認為法院沒有受理執行案件。
如果案件還沒有被法院受理,壹般是指案件的執行期限還沒有在法院正式計算。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了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出具,告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公開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