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系統,短信送達屬於“電子送達”的壹種。對於電子遞送,遞送日期是電子數據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在此之前,法院壹般同意以短信方式發送(壹般同意電子送達,在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簽字)。只要短信發到妳手機上,就視為送達。至於查不查,妳就別問了。
如青島嶗山法院的文書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送達地址和送達方式,據此,法院將案件訴訟文書副本和開庭傳票以短信方式推送至被告實名驗證(綁定支付寶)的手機上,屬於有效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