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公寓等的消防管道是違法的。違反消防法第六十條。
_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_(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三)侵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_(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_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_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經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六十條是關於如何處罰單位和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的壹些行為的規定。第六十七條是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_第60條對第67條中壹些情節嚴重、危害較大的行為規定了特別的處罰,這是籠統的區別,細節上的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