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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上能說出證據嗎?

公開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必須公開質證,控方(檢察機關)必須公開取證過程(如果需要保密,可以進行技術處理,如視頻中的馬賽克、聲音的特殊處理)。

第壹,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審判不得公開進行。

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和檢方可以在開庭前交換證據。

二、在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在法庭質證時,應當說明證據來源。

包括誰是證人,誰是提供證據的人或者哪個機關,取證的程序是否合法,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這些都是法庭質證時要證明的內容。

三、在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質證,仍然堅持公開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針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提出質疑、說明和反駁,針對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壹般來說,質證的程序壹般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質證開始,壹方向法庭出示證據,另壹方出示證據。呈現方式有閱讀、展示、播放等。壹方出示證據後,另壹方會對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可分為認可和不認可兩種。對方當事人出示的書證內容被認定為真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確認已被對方當事人認可的證據的證明力,不再進行質證。壹方提出的證據被另壹方否認後,否認方必須向法庭說明否認的理由。質證方陳述否認理由後,制作方也可以反駁否認理由。然後質證方就反駁的理由進行辯論,直到法庭認為證據已經審查核實清楚為止。必要時,法官也可以向當事人提問。

2.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包括庭前交換時認可的證據,在庭審中不予質證。即不需要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證明或者質證。

3.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應當由審判人員宣讀。

當庭質證的證據能夠立即認定的,應當立即認定;不能立即認定的,可以在合議庭休庭後認定;合議庭合議後,認為有必要繼續提供證據或者進行鑒定檢驗的,可以在下次開庭後確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