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七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經營收費項目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確定。
國內航空運輸運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國際航空運輸運價的制定,按照中國人民同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的規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協議的,參照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價格確定。
第九十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不定期運輸,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並不得影響航班運輸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