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時,應當填寫財產調查表。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自行認定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出具財產報告裁定。執行貨幣債權時,申報財產的順序應當與執行通知書同時發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責令被執行人重新申報財產的,應當出具新的財產申報單。
第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現場勘查等方式,向被執行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產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協助處理。
人民法院可以對調查所需的資料進行復制、打印、抄錄、照相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取、留存。
被執行人申請查詢人民法院調查的財產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是否準許。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對查詢過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
法院查個人財產的條件比較嚴格,法院不會主動查個人財產。個人財產的查詢並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麽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