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案例,是法院的推演錯誤,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立即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