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存在“三無工程”。
農民樓面積不大,樓層不高。專業施工隊不願意做這種“芝麻分”的工程,施工人員只好自己組建施工隊。施工人員大多是沒有專業技能的農民,有時甚至老弱病殘都要上高空作業,導致沒有設計圖紙,沒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沒有施工監理單位。
農村房屋存在的直接原因。
1,農民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村幹部也曾告誡村民,新房建設的圖紙要審批,工程隊的資質要審批,但大多數村民置若罔聞,請來了當地的泥師傅和沒有資質的工程隊。除了經驗,他們幾乎沒有基礎設施的專業知識。即使村幹部發現違建,也沒有強制執行力。他們出於責任感只能善意提醒:施工要註意安全,別無他法。未經批準,請無資質的施工隊,可以節約成本。從這個角度來說,他們忘記了任何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甚至不知道不批是違法的,發生嚴重事故要承擔法律責任。
2.農民安全意識薄弱。搭建的三腳架和扶手不穩固,特別是受力較大、容易磨損的部位沒有隨時維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隱患。建房過程中的偷工減料現象
非常嚴重,部分新房砂漿中水泥含量不到10%。
建築結構不合理導致磚柱不穩定。
城鄉二元結構管理體制的缺陷。
我們的政府在城市投入了更多的資源、資金和精力,卻忽視了對農村的投資。農村管理的觸角不夠,很多地方成了管理的死角。
1是農村房屋管理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法規。
和政策。
2.鄉村建設規劃存在漏洞。農民不按計劃建房。壹些農民受“風水”意識的影響,特別是壹些山區的房子喜歡把房子建在集雨區或者風口路旁邊。壹旦洪水爆發,災難不可避免。還有壹些農民按照自己的建房進度操作,不把房子壹排排壹起蓋,而是蓋兩棟有地基的“頂天立地”的樓。
3.農村管理體制相對薄弱。監管力度小。
養殖戶存在僥幸心理,利用監管部門的漏洞逃避審批。農村的實際情況與城市不同,導致農村建築市場監管長期缺位。農村建築的安全監管主要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專門負責這項工作的人員非常有限。這麽大的區域,幾個人管理起來真的很難。鄉鎮沒有專門的建築安全管理部門,鎮政府只能起到監管作用,但作用有限。
因此,管理真空無處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