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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哪些類型的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9號第2014期),“第二條下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1)工程和礦產資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境外會議展覽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場地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3)具有海外存儲位置的倉儲服務。

(四)在境外使用標的物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和投遞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1)投遞信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二)在境外發行郵票;

(三)出口郵政圖書和其他集郵品;

(4)代理境外快遞物流業務。

2.出口貨物收發服務是指對出境信件和包裹的接收、分揀和發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免稅銷售額為納稅人向寄件人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為出境信件、包裹提供郵政服務和寄遞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六)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的發行和播放服務。

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化體育活動報道權或者轉播權,將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化體育活動在境外播放或者報道。

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播放服務,是指在境外的電影院、劇院、錄像廳等場所播放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廣播、電視、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設備向境外播放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播放服務。

(七)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駕駛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不包括“國際運輸”的,通過道路運輸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或者經營範圍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政運輸業務”,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或者經營範圍不包括“公務飛行”的。

(八)通過道路運輸向香港、澳門提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擁有與道路運輸許可證直接往來香港、澳門的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向臺灣省提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省海峽兩岸水路運輸許可,或者船舶未持有臺灣省海峽兩岸船舶營運證的;以水路運輸方式向香港、澳門提供運輸服務,但沒有取得港澳航線經營許可的船舶;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省的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內提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或者經營範圍不包括“國際、國內(含香港、澳門)航空客貨郵政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省的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內提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或者經營範圍不包括“公務飛行”的。

(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者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來港、澳、臺省的運輸服務和在港、澳、臺省提供的運輸服務;

3.空間運輸服務;

4.向海外單位提供的R&D服務和設計服務,向國內房地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十)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電信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版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除倉儲服務和寄遞服務)、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項目。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際語音通話服務、國際短信息服務、國際多媒體信息服務,費用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電信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在我國境內機場、碼頭、車站、空域、內河和海域停靠時,納稅人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和客運站服務、救助打撈服務和裝卸服務,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後勤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中國境內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向境內房地產提供的認證咨詢服務以及貨物實體在提供服務時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認證咨詢服務,不屬於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在海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

在境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