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遷移需要哪些材料?
(壹)辦理戶口遷移證所需的材料。
1,戶口本;
2、身份證(已婚人士還需結婚證及隨行人員信息證件);
3、遷出本市或轄區所在地公安機關無違法犯罪開始證明的;
4.市轄派出所戶籍室出具的準遷證明也是準遷證明。
(二)壹般戶口遷移流程
1,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當地派出所開的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戶籍遷移原因)到戶口所在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6、戶政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7.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轉戶證;
8.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
二、戶口遷移需要遵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應征公民在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屬後,逮捕機關應當通知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和退役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該機關出具的釋放文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或者宣告緩刑的罪犯、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必須通過戶口登記機關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方可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沒有理由延長時間,又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
公民如果要遷入戶口,需要有遷入城市所轄派出所戶籍室出具的證明,然後拿著這個證明到居住地辦理遷移證,再需要拿著遷移證到遷入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