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開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5.往路上扔東西;
6.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邊開車邊吃飯,刷微信,看短信等。屬於第三條中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在執法實踐中,只要車輛在行駛或啟動中,單手離開方向盤進行其他操作,都是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短信內容為法律所禁止,違反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後果;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2.如果妳知道別人在開車,故意用短信挑釁對方,應該認定妳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