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貸的主要特點是:額度小、周期短、無抵押、流程快、利率高。
從2015開始,現金貸作為消費金融的重要分支,開始在國內強勢崛起。壹二線城市以線上為主,三四線城市以線下為主。
截至2018,1 6月,現金貸平臺的融資渠道已經完全封殺,除了銀行和ABS產品,資本市場的融資渠道也在收緊。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三、加大力度,進壹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1)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提供資金,不得出資與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信貸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貸款援助”業務應該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他們應該要求並確保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投資於(類)證券化產品或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為基礎銷售的其他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規範和整治“現金貸”業務,由銀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地方整治辦配合。
第四,繼續推進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機構在P2P借貸中的業務管理。
(壹)不得安排或者變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和設置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和罰息。
(2)禁止將客戶信息收集、篩選、信用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點對點借貸。
(四)不得為無還款來源或還款能力的學生、借款人提供貸款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異地集資等住房融資和貸款撮合服務。不提供無特定用途的貸款撮合業務。
點對點借貸專項風險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要按照《關於清理整頓“現金貸”業務活動的通知》(17號)要求,對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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