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決出境限制的程序
1,當事人的申請
出境限制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基礎,法院依職權采取除外。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最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並附相關證據。
2、申請人的擔保
如果采取了錯誤的出境限制措施,被申請人可能會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擔保。如果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於擔保的方式、數額和可靠性,應當由受理申請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決定。
3.回顧
法院應當審查申請是否符合要求,限制出境措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被申請人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請人出境可能逃避民事責任。如果不限制出境,案件將無法順利審理或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4、裁決與執行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裁定準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在國境口岸實施監視居住,或者直接扣留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並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
擴展數據:
對出境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3.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5、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百度百科-香港入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