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追究借款人未提供真實、完整資料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或支付貸款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可以發放個人貸款。壹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壹年以上的個人貸款,累計展期期限和原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收回貸款本息。對未按借款合同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催收或協議重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