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燃氣企業應通過配氣價格收回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加壓費、增容費等涉及建築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類似項目;市政管網與建築區劃紅線連接相關的接駁費、開通費、布線費、切線費、吹掃費、輻射費等施工驗收接入環節費用;涉及到從建築區劃紅線到燃氣表的設施維護、過期表的更換等費用。
2.取消建築區劃紅線內與燃氣工程安裝無關或已計入工程安裝費用的收費項目,包括開通費、開戶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風費、點火費等類似項目。
其他費用
1,嚴禁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檢定費由委托方支付,但經檢定計量裝置有問題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應承擔檢定費,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2.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熱計量裝置費用。
3、任何單位在收取供水、供電、供氣和供熱費用時,嚴禁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4.建築區劃紅線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管網的建設、安裝、改造、維修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向用戶收取。
5.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範圍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築安裝費用,統壹計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單獨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後,可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進行專業運營管理,相關運營維護費用計入企業運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