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禁通過直接或通過他人采取打電話、發微信短信、當面拜訪等方式說情打招呼。
3.嚴禁篡改選票、虛報票數、賄賂工作人員、搞虛假委托等方式弄虛作假。
4.嚴禁以造謠、誣告、誹謗等手段中傷他人,或編造、傳播、散布幹擾換屆的言論和消息。
5.嚴禁利用宗教勢力、宗派勢力、家族勢力、黑惡勢力、敵對勢力等幹擾破壞選舉。
6.嚴禁以損毀選票、毀壞搶奪票箱、毆打謾罵選舉人或工作人員、沖擊會場、煽動串聯集體訪等手段尋釁滋事。
7.嚴禁阻撓對違反換屆紀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或對相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8.嚴禁對換屆選舉工作消極應付、玩忽職守、把關不嚴,或泄漏擴散涉及換屆人事安排等保密內容。
9.嚴禁簡化、更改換屆選舉程序,走捷徑、搞變通、影響換屆質量。
10.嚴禁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妨害換屆選舉工作。
十個壹律1.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團團夥夥、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壹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
2.對篡改、偽造檔案材料的,壹律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3.對造謠、誣告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的,壹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對違反換屆工作程序的,壹律宣布選舉結果無效,並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5.對換屆選舉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特別是引發重大網絡輿情和集體訪、越級訪、纏鬧訪等不良影響的,壹律嚴肅問責追責。
6.對人選資格條件等審核把關不嚴的,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當選的,壹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對在換屆選舉中收受賄賂的公職人員,壹律先停職或者免職,並依紀依法處理。
8.對說情打招呼、私自幹預換屆選舉工作的,壹律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責任。
9.對泄漏、擴散涉及換屆選舉人事安排等保密內容的,壹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0.對其他違反換屆工作紀律的行為,壹律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紀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選舉法》第四十七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