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傳播淫穢物品是犯罪行為。即使沒有獲利,情節嚴重的,也構成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罪。如果有盈利,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簡而言之,就是犯罪。
壹、涉嫌賣淫罪刑事拘留需要什麽證據?
1.進入房間後,偵查員對使用過的避孕套和外殼包裝進行了搜查和扣押。有經驗的妓女會把用過的避孕套沖進廁所,但是外包裝沖不下去,需要自己找,要麽在垃圾桶裏,要麽在妓女的口袋裏。還要檢查其他物品,比如是否有性藥品、工具、毒品等等。
2.搜查並扣留招攬小廣告的名片。壹般多是地上的小廣告,也可能是放在床頭的按摩服務、保健服務的電話廣告牌,也可能是妓女直接給房間打電話的方式(需要查看房間的電話記錄)。
3.調取酒店監控錄像,了解賣淫女是否有他人陪同(調查賣淫團夥幕後情況),抓拍小卡片發放人的圖像,審訊賣淫女時要用到。
4.提取酒店前臺員工和經理的口頭證據。(確認當天進出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調查酒店作為場地提供方是否知情。有的酒店會向發放小卡的人收取壹定的費用,酒店可能涉嫌容留賣淫)。
5.扣押當事人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如果是地上的小卡,那麽就有撥打該卡的通話記錄。循跡調查卡內電話內容,結合賣淫女的言詞證據調查安排賣淫背後的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電影、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