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之日起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審核,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完善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