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