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被騙的故事用文字記錄下來,作為舉報材料。
3.攜帶被騙書面材料和被騙證件到當地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刑警部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或派出所報案,警方會做報案記錄。4.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幫助下,將案件及相關材料移交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如詐騙分子手機所在地、網站維護地等)做進壹步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