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他人自主交流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與他人通信的信件、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的內容。任何個人、組織和單位無權非法幹涉、窺視、隱匿、篡改、拋棄、扣押、沒收、泄露或者竊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通常被稱為秘密通信自由。只有通信自由的權利,通信秘密不能得到保護,那麽通信自由的權利就無法實現。如果只有通信秘密權,而沒有保護通信自由,那麽通信秘密就沒有意義。當然,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也有壹些區別,主要是通信自由強調通信權受法律保護,屬於表達自由的範疇;通信秘密強調通信內容不受幹擾,更多屬於隱私範疇。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非常重要的憲法權利,核心在於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各國都把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作為壹項重要的憲法權利加以保護,因為它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秘密交換意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現代社會的情況極其復雜。人類為了達到滿意的生活,和誌同道合的人合謀,難免有很多不能透露的秘密。如果他們在互相交換秘密時被他人侵犯,暴露在世人面前,個人生活就會受到不良影響。可見,公民的精神活動自由和公民的隱私權,對於實現公民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對於實現人自身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沒有了精神活動的自由和隱私權,實際上就等於把人類的壹切活動時刻保持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人類的自由和尊嚴不復存在,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保護公民精神自由和隱私的非常重要的壁壘。本條關於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的基本意圖是保護公民的精神自由和隱私,從而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進壹步實現公民的其他權利和自由,促進自身發展。
關於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要強調的是通信秘密的含義。根據該條規定,對通信秘密的理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壹,享有通信秘密權的主體應屬於公民個人,而不屬於相關單位和組織。該條規定的通信秘密是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有關單位或者組織的通信秘密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範圍。
第二,受通信秘密保護的信息,既包括公民在通信中依法不應公開的未公開信息,也包括已經公開但應受法律保護而未公開的信息。
三是通信秘密的範圍,不僅包括通信內容,還包括與通信內容相關的材料。通信方式包括郵政通信和電信通信。其中,郵政通信秘密的範圍不僅包括紙質信件的內容,還包括郵政編碼、寄件人、收件人、郵寄地址等與信件有關的信息。
電信秘密的範圍不僅包括電報、電話、尋呼機、電子郵件的內容,還包括主叫號碼、被叫號碼、聯系時間、通話次數、通話地點等與通信有關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