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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工資卡依然每月領工資怎麽辦?

不是自己的工資,需要退回原公司,否則構成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壹百壹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擴展數據

不當得利的案例:

廖,出生於1999,雲南人。去年2月下旬,65438+,她去玉環壹家機械公司操作數控機床,月薪3682元。今年2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通過手機銀行向廖某發放工資。次日,林因操作失誤將另壹崗位的年終獎65438+20萬元匯入廖賬戶。

林以為廖會把錢還回來,沒想到還能聯系上她。林編輯短信:“我匯錯了1.2萬元,請把這筆錢匯過來?”發給廖和她男朋友顧。

沒想到廖使用的手機號回了壹條短信:“請確認這個號碼就是妳說的那個人。”此後再無消息。顧說聯系不上廖。最後,林將廖告上了法庭,直到開庭時她才露面。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林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個人銀行賬戶支付公司工資是其應盡的義務。林支付廖65438+20萬元。該款項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公司與被告之間的糾紛。原告主張返還,標的不符,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辦案法官表示,這並不意味著這筆錢無法追回,林仍可以公司為主體再次起訴,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人民網-老板錯匯1.2萬元。工資90後,員工拿錢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