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通俗點說就是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方便留存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員工工資或者不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