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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人員工作守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負責稅源管理和分戶管理責任的稅務工作人員,按照稅收管理員分戶管理責任制開展工作。

第三條稅收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服務。

稅收管理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根據具體分工範圍和戶數情況確定工作重點。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通過檢查防止稅收征管漏稅;加強稅務稽查管理,公平個人稅負。企業稅收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開展納稅評估,實施精細化管理,使企業納稅申報趨於真實,征收率不斷提高,減少稅收流失。

第四條稅收管理員在履行稅源管理職責時,依法享有日常檢查、納稅評估和處罰建議權。

稅收管理員原則上不直接從事稅收征收和稅務檢查工作,無權征收稅款、減免退稅和決定涉稅處罰。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地區和集貿市場的零散稅收,也可以由稅務管理員直接征收。

第五條稅源管理應當遵循戶管結合、管理與服務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稅收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為納稅人保密,尊重和保障納稅人的權利,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

第七條基層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稅源實際情況和稅務人員素質能力,科學配置稅收管理員。企業稅務管理員應具備壹定的會計知識,熟悉稅務業務,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稅收管理員應占基層稅務人員的50%以上,並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原則上每兩年輪換壹次。

第八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管理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日常管理是指稅務管理人員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務總局、省局的有關規定,行使稅收管理職能的總稱,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稅務核查調查、催報提醒、多樣化申報方式和稅控裝置的推廣管理、納稅資格認定調查、稅務行政審批事項調查、履行管理職能的日常檢查等。

第十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稅收管理員對所轄納稅人的日常管理,統籌安排下賬,依法工作。

第十壹條稅收管理員負責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檢查登記等事項,現場核實納稅人登記認定事項的真實性,清理漏征稅款戶,了解和掌握所轄納稅人的基本信息,確保基礎數據準確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加強對納稅人賬簿和憑證的管理,督促納稅人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軟件備案制度。

第十三條稅收管理員負責對納稅人的票種進行調查,提出票種、購領方式、購領金額等建議。加強對納稅人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的監控、管理、稽核和檢查,督促納稅人建立逐張開具發票制度。加強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廢舊物資銷售發票、進口貨物海關完稅憑證和稅務機關開具的專用發票(以下簡稱“五聯發票”)的監控、管理、審核和檢查。

第十四條稅收管理員負責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涉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調查,並按照規定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五條稅收管理員負責對財務會計不完善的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核定和調整進行調查,並提出核定和調整建議。

第十六條稅收管理員負責督促未按時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按照規定制作相應文書,依法送達納稅人。

第十七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分析住戶納稅情況,並根據工作計劃對納稅人進行日常檢查,實地了解納稅人情況。

第十八條納稅人在日常管理中涉嫌“偷逃騙稅”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稽查部門。

第十九條稅收管理員還應按照要求完成上級稅務機關和部門交辦的其他日常管理任務。

第三章納稅評估

第二十條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的各種內外部信息,運用有效方法和技術手段,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和扣繳義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的管理行為,是加強稅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壹條企業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部門和稅收管理員的基礎工作,是企業稅收管理員的重要崗位職責。

第二十二條稅收管理員應對所轄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納稅評估,可根據其實際情況按月、季度、年度或生產經營周期進行。

稅收管理員原則上應在1年內對所轄企業進行評估,以掌握住戶的實際稅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稅收管理員主要負責評估對象的初步確定、實地調查、訪談,以及對評估問題的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稅收管理員應當按照納稅評估和分類管理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采集相關涉稅信息,錄入“壹戶”入庫管理。

相關涉稅信息包括靜態信息、動態信息和第三方信息。靜態信息是指納稅人根據分類管理和日常監控的需要,收集的在壹定時期內不會發生變化的信息,包括生產工藝和設備生產能力等。動態信息是指納稅人根據主輔控制指標分類管理和日常監控的需要,每月變動的信息,包括企業的資金流和貨流;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據主輔控制指標分類管理和日常監測的需要,需要從其他企業(單位)收集的相關信息,包括用電量、水量、礦產部門收取的資源費等。

進行靜態信息的壹次性采集和錄入;根據日常監測的需要,原則上可以按月采集和錄入動態信息;第三方信息原則上由征管部門收集或指定人員收集錄入。

第二十五條稅收管理員在采集各種信息時,應結合巡視檢查、稅收調查、日常檢查,盡可能做到全面采集,* * *享受使用。

第二十六條稅收管理員應充分利用收集到的納稅人信息、計算機初審結果,結合戶和監控重點的實際情況,進行案頭綜合分析,初步確定重點考核對象。

第二十七條稅收管理員應當按照評估方案的要求,對有疑問、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壹步核實的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和訪談。

(壹)對於壹般性問題或者行為明確、疑點明確的問題,可以直接進入面試舉證。

(2)疑點不夠明確,不調查難以約談納稅人的,可以先進行實地調查,待疑點初步明確後再進行約談;如果面談後仍有疑問,可再次進行實地調查。

(三)對於存在遞進關系的疑點,實地調查和訪談可以同時進行。

第二十八條稅務管理人員進行實地調查和約談時,應當經稅源管理處(所)負責人批準,嚴格按照《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規定》的規定,根據調查和約談結果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稅、騙稅”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稽查部門。

第三十條納稅評估結束後,稅收管理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分析了納稅評估的典型案例,提出了加強稅收征管、改進納稅評估方法的建議。

第四章納稅服務

第三十壹條納稅服務貫穿於稅源管理的全過程。稅務管理人員要在加強稅源管理的同時,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方便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第三十二條稅收管理員應當樹立依法服務意識,在嚴格履行管理職責的同時,做好各項服務事項,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特別是新出臺的稅收政策的宣傳和引導,確保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

第三十四條稅收管理員應當按照納稅服務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首問責任制、承諾服務制和限時服務制,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五條稅收管理員在對納稅人進行管理和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提醒納稅人。

第三十六條稅收管理員應當根據納稅人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和指導。

第五章評估與評價

第三十七條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負責對稅收管理員的考核,按照“以人為本、激勵導向、績效量化”的原則,建立能夠真實反映稅收管理員工作績效和職責履行情況的考核指標體系。

(壹)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包括:登記率、戶均稅負、假結案率等。

(二)企業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包括:家庭(按戶)稅負變化率、稅收違法案件發現戶數(次)、未按規定上交稽查率等。

第三十八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量化稅收管理員的職責,合理確定各項指標的分值,並按照“人機結合”的方法定期進行考核,至少每季度壹次。

對稅收管理員的考核應與執法責任制考核和征管質量考核相結合;應與抽查和納稅人反饋相結合,確保評估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第三十九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利用考核結果,建立與能級制度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基層稅務機關可以建立納稅評估主體評價體系,設置納稅評估主、副評估員,並對主評估員設置較高的崗位基礎分數和崗位福利待遇。

基層稅務機關可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綜合得分較高者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對差的,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結合崗位目標責任制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各級稅務機關要不斷完善和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廉政監督,進壹步完善稅收管理員責任追究制度;對履職不到位,造成稅收損失或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或違規違紀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壹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開展稅源管理專家評選活動。省、市、縣各級各選拔壹定比例的人員作為本級稅源管理專家,授予“稅源管理專家”稱號,並結合公務員年度考核和“能級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辦法、稅收管理員問責辦法,並報省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法所稱基層稅務機關是指縣以下的稅務機關。

第四十四條本準則由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準則不壹致的,以本準則為準。